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