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
(一)客运车辆在运营中未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的;
(二)客运、货运车辆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专业人员在运营中未携带专业资格证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