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行包安全检查制度。客运场站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测仪器,对出入省际客运场站以及进入其他客运场站的行包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危险、违禁物品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