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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