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