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