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邮件中窃取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按贪污罪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