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