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新建居民楼和新建单位具备通邮条件,并办理了投递登记手续,逾两个月不通邮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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