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邮政局(所)门前、邮政信筒(箱)周围及邮车必经通道内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邮车通行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