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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