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征得邮政企业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