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制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监制的明信片和通信使用的信封或者销售自制集邮品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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