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并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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