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居民楼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处以100元罚款,直至补建合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