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非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的通信网络经营速递业务,不到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每逾期一天,处以5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