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楼设置的信报箱、间(群)以及邮件接收单位的邮政设施损坏,有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更换。逾期不维修、更换的,每逾期一天,处以1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