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