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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