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七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协商,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中止协商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