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九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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