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