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续订的要求,双方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续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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