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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