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一经生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对方通报,协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