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订立 第三十八条 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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