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集体合同履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二)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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