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