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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