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