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