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