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派。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