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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在集体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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