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在集体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