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