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
第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一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在集体协商前在本单位公布。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三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有义务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
← 查看《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