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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