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协商代表有义务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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