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