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八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