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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