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均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更换应当按照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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