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双方均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更换应当按照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