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合法利益;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及时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
(六)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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