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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