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