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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