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因增加举借债务进行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报告中说明下列事项:
(一)国务院或者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三)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
(四)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五)债务的还款来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国务院或者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二)债券计划发行的规模、类型及结构等情况;
(三)债券计划发行的方式、途径、预计成本等情况;
(四)债务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五)债务的还款来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