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预算支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需要动用滚存结余平衡预算的,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相关变动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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