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决定的要求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