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成立市人大财经代表小组,参与财经委员会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预算监督顾问,参加财经委员会相关的预算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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