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监督检查市级预算、部门预算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经营利用、财政政策的制定等重点事项开展绩效审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行政监察,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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