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