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和人力社保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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