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在批复市级部门决算后30日内,将批复情况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